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559987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7-01 16:33:0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文字解读: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期,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六盘水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的政策储备,充分满足广大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贴息贷款定义及原则。贴息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通过市公积金中心承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从而使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贷款模式。贴息贷款遵循缴存人自愿的原则。
(二)贴息贷款启动条件。在住房公积金资金连续3个月净流出,个贷率上升接近95%,且贷款资金需求较大时,市公积金中心可启动贴息贷款业务,同时暂停接续贷款业务。
(三)贴息贷款停止条件。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下降接近85%时,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将贴息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随即停止。
(四)贴息贷款申请条件。一是缴存职工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商业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二是缴存职工所购住房为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业务合作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范围内,原则上选择具备开办条件且贷款利率最低的银行共同开展贴息贷款业务。相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
(六)贴息贷款办理流程。
1.申请:缴存职工备齐相关资料自愿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2.审批:市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职工贴息贷款额度、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出具审批通知书,通知受委托银行。
3.办理:受委托银行接到通知后,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相关手续,审核未通过的退回市公积金中心。
4.发放贷款:贴息贷款经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按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售房人银行账户。
(七)贴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贴息贷款的额度、借款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以受委托银行最终审核结果为准,其中受委托银行审核确定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应不高于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贷款的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应与市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一致。
(八)贴息支付。
1.贴息范围:贴息贷款额度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实际利息差额,不包含因借款人逾期所产生的罚息、复利等正常偿还贷款之外的利息金额。
2.贴息频次:市公积金中心按月向受委托银行结付贴息金额。
3.贴息资金列支方式:贴息所需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专项列支。
4.贴息终止情形:
借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终止为其贴息,该笔贷款不再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2)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人代其偿还债务;
(3)贴息贷款还款期内,该笔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
(4)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处置;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被受委托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购房合同或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形的。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期,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六盘水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经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条解读:根据本条,缴存职工只需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相关解释:
1.缴存职工: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的职工。
2.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指职工按照核定的月缴存额,申请贷款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未发生欠缴、断缴情况。
(二)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按首次贷款确定首付比例。
本条解读:按照本条,职工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为20%;首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已结清,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执行20%。
重点提示:
1.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已办理2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无论是否结清,均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次数的认定,包括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次数和在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相关解释:
1.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指职工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自住住房。
2.职工家庭:未婚的指缴存职工本人,已婚的指缴存职工夫妻双方。
3.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已结清:指还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并取得贷款结清证明。
4.首付比例:指购买自住住房支付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的比例。
(三)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同时配套购买同项目住宅性质且可办理抵押登记车位(车库)1个的,车位(车库)价格与购房总价合并计算,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范围,贷款限额在现行标准上提高8万元;职工已购住房,在本通知印发后单独购买同项目住宅性质且可办理抵押登记车位(车库)1个的,视为原购住房的配套车位,可以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测算,最高不超过8万元,原购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笔贷款视为同一笔贷款。
本条解读:当前,购买住房配套购买车位是越来越多购房者的共识,车位事实上已经成为购房刚需的一部分,为充分满足职工完善住房配套设施需求,本条明确:职工在所购住房同一项目下购买1个车位的,可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
重点提示:
1.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以所购产权抵押,因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车位必须满足3个条件:(1)具有独立产权;(2)产权登记为“住宅”性质;(3)可以办理预告登记并可按期转为一般抵押权登记。
2.职工所购车位必须是与本人所购住房在同一项目下的配套车位。
3.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购买车位的,不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车位办理首付比例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均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执行。
相关解释:
1.什么是贷款限额?购买住房同时购买车位的,如何确定贷款上限?
(1)贷款限额:指最高可以申请的额度,即贷款封顶线,并不是职工最终可以审批通过的贷款额度。职工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还需要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还贷能力等综合测算。
(2)购买住房同时购买车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总价=购房总价+车位价格;对车位价格不设上限,贷款限额在本市现行贷款限额基础上加8万元。
如:现行贷款限额为48万元,某职工购买住房同时配套购买1个车位,购房总价为70万元,车位总价为15万元。则该职工贷款限额需先按以下方式进行测算,取最低值为贷款限额。
(1)按购房总价测算=(70+15)×80%=68万元
(2)按公布的贷款限额测算=48+8=56万元
取以上2项的低值,贷款限额为56万元。
2.《通知》印发前已购住房,《通知》印发后再配套购买车位(车库)还可以办理贷款吗?如原来购房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计算为第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通知》印发前已购住房,在《通知》印发后单独配套购买车位(车库)1个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在此之前因购买同项目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与车位贷款合并计算为1次,不算第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某职工在2021年购买住房一套,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2022年10月在同一项目配套购买车位1个,价格11万元。则该职工可以申请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为8万元。两次贷款合并计算为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连续3个月净流出,个贷率上升接近95%,且贷款资金需求较大时,可启动贴息贷款业务,按《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本条解读:为确保向缴存职工不间断快速提供贷款支持,本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启动条件,即在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以满足全部贷款需求的情况下,采取贴息的方式,不增加职工利息负担,通过商业贷款满足职工贷款需求。
相关解释:
1.资金净流出:即资金净流量为负,指一定时期内资金收入小于资金支出。其中资金收入指归集+贷款本金回收+年度结息,资金支出指提取+贷款发放。
如:6月全市归集资金3亿元,回收贷款0.7亿元,年度结息1亿元,提取支出2亿元,发放贷款3亿元。则当月资金净流量=3+0.7+1-2-3= -0.3亿元,表现为净流出0.3亿元。
2.个贷率:指期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如:某月末贷款余额为80亿元,缴存余额为85亿元,则个贷率=80÷85×100%=94.12%。
(五)在贵州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地在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外的,在六盘水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含组合贷款)。
本条解读:根据本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六盘水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为充分满足职工购房需要,原来仅适用于本市缴存职工的组合贷款,同时适用于贵州省内其他地区的缴存职工。
(六)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本条解读:根据本条,相关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暂定执行一年,一年后视情况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继续执行或终止执行。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盘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6月17日,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六盘水公积金通字〔202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今年以来,多地疫情反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分别对在疫情防控中住房公积金如何助企纾困作出了部署。为加大住房公积金纾困力度,缓解企业和职工负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5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结合本市实际,印发《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通知》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有哪些支持措施?
《通知》明确“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按照本条,企业在12月31日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利于阶段性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平稳发展。
(二)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通知》精神,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缓缴公积金,应当与企业职工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定,同时落实补缴方案明确补缴计划,可申请缓缴。
(三)支持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如何保障职工权益?
为保障企业缓缴期间职工权益不受影响,《通知》明确了4项保障措施。一是企业缓缴公积金必须取得职工同意,同时要落实补缴方案,明确补缴计划。二是缓缴期间企业需要每月进行缴存金额核定,市公积金中心将对企业应当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进行登记,以保证职工应缴公积金如实记录。三是缓缴期满后企业需要按核定的金额和补缴方案全额补缴缓缴期间应缴住房公积金。四是缓缴期间,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和使用提取不受影响,如职工需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企业需要先为其办理补缴。
(四)本次对受疫情影响的职工有哪些支持政策?
《通知》对受疫情影响的职工明确了两项支持政策:
1.受疫情影响的职工未及时还款不作逾期处理。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通知》明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借款人申请,市公积金中心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如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算罚息,不报送征信部门,职工个人信用不受影响。
2.放宽部分公积金提取条件。一是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将本市现行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1200元/月”调整为“每半年可提取一次,如职工有租房发票证明其月租金超过1200元的,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提取,但最高不得超过1400元/月。”二是适当延长购、建 、修住房提取办理时限,将国家现行政策要求“在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提取”放宽到14个月,以解决职工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提取手续的问题。
(五)阶段性支持政策是长期执行的政策吗?
《通知》明确的支持政策是阶段性的,关于执行时间,《通知》第四条明确阶段性支持政策暂定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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